各省辖市商务局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:
现将《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》(商秩发[2009]571号)转发你们,并提出如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提高认识,加强领导
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,责任十分重大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大意义,
加强领导,明确责任,切实把药品流通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。要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,规范药品流通行业经营行为,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,完善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的市场体系,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,保障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,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。
二、落实责任,加强配合
《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》(商秩发[2009]571号)将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职责作了界定,并对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。商务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,互相支持、配合,建立工作机制,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,共同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《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》(商秩发[2009]571号)要求,尽快明确内部管理科室和人员,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,各司其职,相互配合,切实做好各项工作。要尽快开展相关调查研究,了解和掌握药品流通行业相关情况,把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。
请各单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。
联系人: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: 刘静
电 话:0371-63576319 63576030(传真)
邮 箱: zgb1211@126.com
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处:丁鹏
电 话:0371-63280309 63280236(传真)
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